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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自來水法》第11條規定,水源保護區不得設置核廢料處理及貯存廠。核研所位於保護區內,明顯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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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自來水法》第11條規定,水源保護區不得設置核廢料處理及貯存廠。核研所位於保護區內,明顯違法。

今年9月,桃園縣政府回函給經濟部表示,核研所的放射性核廢料處理及貯存廠,是在民國91年自來水法修正前就設立的,所以沒有違法。

我認為吳志揚縣長幫核研所開了一個後門,舊的貯存廠,可以收核燃料棒,那麼,自來水法的規定,形同虛設。

吳志揚縣長不監督核研所就算了。他漠視法律的禁止規定,是讓桃園陷入長期的核安風險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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